張貼日期: 2026-08-12 16:10:27 點閱:10
一、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之3第5項規定以及最新訂定並自115年7月1日施行之「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」第2條第2項第1款明文將「學校校長」納入該辦法所稱之最高負責人。
二、縣府鑑於本縣各級學校本質上屬全面適用職安法之事業單位,本縣各級學校校長之職場霸凌申訴、調查及裁罰程序,自115年7月1日起,依法應全面回歸職安法及前開處理辦法規範。
三、本校訂定之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6點第5項,應配合修正如下:
(一)原條文:職場霸凌申訴之行為人為學校校長,應向彰化縣政府(教育處)提出申訴。
(二)修正條文:職場霸凌申訴之行為人為學校校長,應向彰化縣政府(勞工處)提出申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