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一、 |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1項規定:「學生權益之救濟,依本法所定申訴、再申訴程序行之。」爰停止適用本要點。 |
| 二、 | 旨揭國民中小學學生再申訴案件處理,請依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修正發布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辦理。 |
張貼日期: 2024-10-21 09:36:25 點閱: 200 (3665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| 一、 |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1項規定:「學生權益之救濟,依本法所定申訴、再申訴程序行之。」爰停止適用本要點。 |
| 二、 | 旨揭國民中小學學生再申訴案件處理,請依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修正發布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辦理。 |